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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何時可以請求返還?

壹、於租約期滿或中途終止時,當然要開始結算房客是否仍有租賃債務未清償,若有租賃債務,則逕以押金抵償(此為押金之作用),抵償後仍有餘額,則應將餘額返還房客;若無租賃債務,則應將押金全數退還房客。

貳、在租賃期間,若押金之利息並未經房客依土地法第九八條第一項主張抵償房租,則在結算時,亦應將押金之利息一併計算。

參、參考法條
第九十八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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