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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貴重,押金可否收兩個月以上?

  部分房東為了讓房屋物件、套房等,能夠吸引更多客戶前來租賃,砸下不少大錢做裝潢,但事後則開始擔心,如此高級的裝潢,要是被房客破壞了,該怎麼辦呢?就算可以跟房客要求損害賠償,也得花大半時間與精神,跟對方在司法上周旋,非常吃力不討好。

  所以有些房東會想於押金上做一個「自我保護」的動作,例如,一次收三個月、六個月或更高,問題是,依土地法第九九條第一項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這樣的押金收費方式,遲早還是會出問題。

  那麼契約呢?白紙黑字寫好,雙方簽名同意,是否契約的效力可以大於法律規定呢?基於這點,政府很懂得怎保護消費者的,依土地法第九九條第二項規定:「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換句話說,房客可以將某一期應交付的租金,扣除超過額度後,再付給房東。

  所以,倘若擔心裝潢受損,又不想事後跑法院跑到筋疲力盡,不如買個保險,將其保險的成本反應到租金上,畢竟,房客想租豪華的套房,總得要付出一些代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