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防止房東向房客要求過高的押金,土地法第九九條第一項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二個月的租金,為收取押金的法定最高上限。
貳、但若房東已經收取超過二個月之押金時,房客該怎麼辦呢?土地法第九九條第二項規定:「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換句話說,房客可以將某一期應交付的租金,扣除超過額度後,再付給房東。
參、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九九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