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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有多少?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1. 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 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4.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 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 
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