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屋租賃是否要約定期限,悉由當事人決定。但若當事人約定之期限超過二十年時,將被民法強制縮短為二十年。至於最短期限,民法並無限制。 貳、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係專就「定有期限之租賃」而為之規定。 參、房屋租賃形態若屬「定有期限之租賃」,則該「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不論是「定有確定期限之租賃」或「定有不確定期限之租賃」,都會受到20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