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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擅自開房客的門?

房東雖是房屋主人,但已將房屋承租給房客作為其住宅,此時房東若在未得房客同意下任意使用備份鑰匙進入,便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而言。如出於有權搜查之職務上行為,自不能謂為無故侵入。」(參照22年上字第891號)。

在這樣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房東會困擾要是遇上惡意不繳納房租之房客,房東又無法擅自入屋,此時自身權益該如何維護?建議房東須先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予房客,並在信件內容中清楚表明事項與回覆處理之期限,若未回覆處理,屆時將終止契約。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