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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心房東免收租金10年 房客恩將仇報變賣拆光〈解說:陳嘉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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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2018年04月11日

劉姓婦人讓經濟拮据的馬姓老翁,住進自己「未辦理保存登記」一棟平房,還佛心地免收租金近10年,想不到馬翁恩將仇報,私下將房子以270萬元變賣,劉婦房屋被賣了還渾然不覺。

據判決書,劉婦1962年購買位在新北市三重一棟房子,但她未買地且「未辦理保存登記」,住幾年就搬離並出租,20多年前租給馬姓老翁,約10年前,劉婦不忍馬翁經濟困難又要養子女,爽快讓馬翁一家人免費借住。

豈料2015年蘇迪勒颱風過後,劉婦擔心馬翁安危前往查看,驚見房屋憑空消失,才知馬翁2014年以擁有處分權自居,和陳姓開發商談好以270萬將房子賣了,劉婦因此憤而提告。新北地院審認為,馬翁擅自賣屋,考量屋況,馬翁應賠償30萬元,開發商不知情免賠,不過馬翁仍淨賺240萬元,這筆差額劉婦恐難以追回。(中時電子報 - 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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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保存登記」?

所謂保存登記,指的是土地法第38條所定土地總登記中之「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及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所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辦理保存登記是為了保全與維持其所有權之現狀。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雖然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在私法上,仍是受法律保障的財產權之一,所以法院在實務上認為該建築物的所有權雖然不能移轉,但仍發生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的效力,而使買受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該建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於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違建怎麼辦?

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尚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規則,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意旨)。違建與違法加蓋的房屋,具有無法辦理保存登記之本質上瑕疵,屬於民法第354條所定的「物之瑕疵」,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對前屋主請求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


回到新聞,此案例中的房屋為違章建築,並未辦理保存登記,而馬翁在未經該房屋事實上之處分權人(即原告劉婦)同意下,明知自己非為該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仍以自己為該房屋之處分權人為由,將房屋出售,造成劉婦財產上之損害。而按民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然受損害的一方若無法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期數額。
該房屋已遭到全部拆除,也未另行重建,難以精確鑑估毀損物內容以及價值,故法院僅得依照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記載該建物之屋齡、建材,以及耗損狀況、坐落土地的使用分區、位置、鄰近市場供需……等區域狀況,作為判斷其價值的依準,而認定該房屋價值應為30萬元。

而此案中陳姓開發商之所以免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因為該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且馬翁於20多年前即設籍於此,加上劉婦在將房屋無償借給馬翁居住後,也甚少前往該處。法院認為上開種種原因致使陳姓開發商無從以調閱戶籍、稅籍、地籍資料或其他方式,在不侵害他人個資的前提下,確認該房屋事實上的處分權或所有權之歸屬,僅能透過與馬翁簽訂相關切結書以茲證明,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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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新聞解說同步刊登於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