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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讓房屋】顧念手足之情出借房屋 卻遭佔有拒絕返還

委託人:小蘭(原告)

案件類型:遷讓房屋

判決結果:被告應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

承辦律師:許盟志 律師

 

【事實經過】

小蘭有一閒置之房屋,小蘭的妹妹向小蘭提出要求暫時將此閒置之房屋供其居住二年,待二年期滿便搬遷,小蘭因顧念手足之情便將該房屋讓妹妹無償居住使用,但小蘭的妹妹於二年期滿後竟然拒絕搬遷,經過小蘭屢次催討卻仍遭拒之不理,因此小蘭找上律師,由律師協助提出本件訴訟。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辦理重點】

本件小蘭的妹妹對於請求遷讓房屋的主張並不爭執,律師參考實務見解之判決、判例後,主張小蘭的妹妹應對於其有權占有該房屋負舉證責任。

【案件結果】

按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本件經法官審理認定小蘭的妹妹再經過相當時期推定對於該房屋應已使用完畢,且小蘭的妹妹也無法提出其有權占有該房屋之相關事證,而小蘭的妹妹繼續占有該房屋是為無權占有,從而小蘭的請求於法有據,判決小蘭的妹妹應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小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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