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活法律 >租賃 >房屋租賃 >房東房客
【返還房屋】惡房客欠租又賴著不走 房東無奈請法院趕人

委託人:阿清

案件類型:終止租約返還房屋

判決結果:小賢應將租賃之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且應返還積欠的租金25萬元,以及自搬出房屋為止每個月給付租金5萬元給阿清。

承辦律師:陳嘉文律師

【事實經過】

阿清把名下的房屋出租給小賢當作公司的員工宿舍,並且約定每個月的租金五萬元。想不到,小賢的公司因為財務狀況不理想,導致積欠了五個月的房租。阿清知情後,本來念及雙方的情誼,不願意追究積欠的房租,只是要求小賢盡快搬出房屋,好再把房子出租出去。想不到,小賢因為無力尋找新的宿舍,竟然不理會阿清的要求,持續佔用房屋而不遷出。在律師的建議下,阿清先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小賢來終止雙方的租賃契約後,再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的訴訟,並且請求小賢返還積欠的租金以及不當得利。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至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439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

民法第440條第1、2項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55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辦理重點】

本件小賢積欠阿清的租金,已經超過了二個月的租額,因此按照民法的規定,阿清已經取得法定終止權而可以向小賢要求終止雙方的租賃契約。在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小賢終止租賃契約後,小賢已經沒有理由繼續使用阿清的房屋,因此依法就有權利要求小賢搬出並返還房屋,還要清償積欠的租金。

【案件結果】

法院在審酌阿清委請律師所寄發的存證信函、雙方的租賃契約以及租金付款記錄後,認定雙方的租賃契約確實已經終止,因此判決小賢必須遷讓返還房屋、繳清所積欠的房租以及至搬出房屋為止,按月支付阿清相當於月租金五萬元的不當得利。

【※ 法律條文以文章刊登時為準!欲了解現行法規,請來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