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所僱傭的司機肇事,公司有無刑責?
依目前刑法的規定,只有自然人方可成為犯罪的主體,因此,公司是無犯罪行為能力的,亦無法成為犯罪的主體,這是因為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法律所擬制的人(法人)」的緣故。
但是在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上,公司就必須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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