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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請求扶養費用之賠償,其金額應如何計算?

    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只要是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即得對加害人請求扶養費用之賠償。
 而其金額之計算方式,應參酌扶養權利人需要受扶養期間,例如:未成年人可受扶養至滿二十歲成年時,或依內政部統計之國人「平均生命餘表」(餘命表),餘命年限為須要扶養之期間。惟植物人之餘命通常較正常之人為短,實務上認為不能絕對以餘命表為準(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84號判例)。並且考慮扶養義務人(被害人)可推知的生存期間等來加以計算,但其性質屬將來之請求,故依法應扣除中間利息始可。
 至於扶養期間內,每年每月的扶養費計算標準,則應按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與扶養義務人(被害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如無資料可資推算時,實務上通常以政府公布的申報綜合所得稅義務人扶養親屬的寬減額,計算扶養費賠償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