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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死亡時,能否請求賠償其生前收入?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其繼承人得否就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請求加害人賠償,學者間立說不一。要之,被害人之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時,其為權利主體之能力即已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無由成立,則為一般通說所共認,參以我民法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特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及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定其請求範圍,尤應解為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並非被害人以外之人所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5號判例參照)。因此,被害人之繼承人或其他家屬並無請求賠償被害人生前可取得之收入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