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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或其家屬能否先行申請強制責任險之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在於使因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能夠迅速的獲得保險之基本保障。故其設計了一個被害人可直接得向保險公司請求的權利。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因此只要車禍之賠償金額確定後,被害人及其家屬即得自行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無須透過被保險人。 而被害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 傷害醫療給付: (一) 理賠申請書 (表格保險公司會提供) 。 (二) 受益人身分證明。 (三)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四) 合格醫師診斷書。 (五)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六)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二 殘廢給付: (一) 理賠申請書 (表格保險公司會提供) (二) 受益人身分證明。 (三)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四) 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診斷書。 (五) 同意複檢聲明書。

三 死亡給付: (一) 理賠申請書 (表格保險公司會提供) (二) 受益人身分明。 (三)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四) 死亡證明書。 (五) 除戶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