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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不依判決賠償時,應如何救濟?*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確定之終局判決可作為執行名義。因此若法院判決確定後,肇事者不依判決賠償時,該判決即可作為執行名義,被害人可持之向執行法院直接請求強制執行。此際,若不知債務人有何財產,可持該確定判決正本及身分證任何一個稅務機關查詢債務人之財產之資料,待確定其財產後,再聲請強制執行,予以查封拍賣。惟實務上為免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時,債務人早已脫產,故通常會先聲請假扣押以防止脫產,確保未來有財產可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