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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角色─【肇事之應有處置】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由警察機關處理。所以,當交通事故發生時,處理現場的直接主管單位就是警察。  現階段警察的業務依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交通警察是處理交通事故最適當之人選。

【警察應有之處置】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於事故發生之同時警察應有下列處置:
◎派員趕赴現場,並做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連絡。
◎對傷者施以急救或儘速護送就近醫院救治並通知其家屬。
◎將屍體移置適當之處所加以遮蓋,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會同現場有關人員清點傷亡者之行李、財物,加以簽封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屬領回。
◎現場兩端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
◎現場道路應視需要加以管制,盡量疏導車輛通行,非有絕對必要,不得全部封鎖交通。
◎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加以圈繪及攝影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