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由警察機關處理。所以,當交通事故發生時,處理現場的直接主管單位就是警察。 現階段警察的業務依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交通警察是處理交通事故最適當之人選。
【警察的現場紀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警察應對下列之情況詳加勘查、蒐集事証、詢問關係人予以分析研判,究明肇事真相:
◎事故發生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狀況。
◎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被害人及肇事相關車輛於事故後在現場之位置及形態。
◎肇事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之確定。 根據現場情況,警察應作成下列文件:
◎繪製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
◎針對當事人及証人的陳述製作警訊筆錄。
◎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