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由警察機關處理。所以,當交通事故發生時,處理現場的直接主管單位就是警察。 現階段警察的業務依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交通警察是處理交通事故最適當之人選。
【製作警訊筆錄】 | |
肇事前後之真實情況 | 在車禍發生前之實際情況(筆錄應有的內容) (1)當事人身分的確認 (2)對方的駕駛行為 (3)你本身所採取的動作 (4)實際的道路狀況 (5)雙方的車速車況 (6)號誌與標線的情形 |
確認警察記錄的內容 | 筆錄是發生車禍時,事實陳述之文字記載,以作為日後責任鑑定、釐清疑點之重要參考。因此警察所記載的內容與你所描述的情況是否相符,這點必須確認。因為口述與文字記載常常會產生認知上的差距,為免困擾,請當事人務必再確認一遍,若有錯誤,請警察予以修正。 |
補充說明 | 若對於筆錄之內容無異議時,就以簽名來確定筆錄內容。 |
簽名負責 | 對於警察未提出的問題而當事人覺得需要補充的問題,或有再說明的必要時,應主動提出或註記,並對於警察疏漏記載之部分,要求補充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