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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程序
行車事故鑑定作業程序採二級制 第一級 為各地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第二級 為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 首先,當我們要申請鑑定時,必須先向發生地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若對鑑定結果不服時,得向省(市)車輛行車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鑑定。 如欲提出覆議鑑定申請,請於收到鑑定書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