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活法律 >車禍法律 >事故的鑑定
申請鑑定準備事項
(1)地區鑑定委員會 1.當事人填寫鑑定申請書 2.提供警察繪製的現場圖 3.提供現場照片 不受理鑑定申請之情況 1.非該轄區所發生之案件 2.非經報警處理,沒有現場資料或資料不全之案件 3.已由司法單位處理之案件 4.肇事日期已超過六個月之案件 5.不是道路範圍所發生之案件 6.慢車與慢車之案件 7.慢車與行人之案件 所以當你的腳踏車撞上牛車,引起糾紛時,鑑定委員會將不受理鑑定。 (2)覆議鑑定委員會 當事人對於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有異議,或另有新的有力證據時,可以向省(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 申請的方法分為兩類: 1.案件是由當事人送鑑定者: i 必須在收到鑑定書起15日內申請。 ii 檢具覆議申請書。 iii 提出原鑑定書影本。 iv 另有佐證資料。 2.案件是由司法單位送鑑定者 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必須向審理之司法單位申請轉送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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