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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
根據憲法第一五五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而社會保險又因保險對象不同而有所差異,所含蓋的層面未能擴及到正需要的兒童與老人,而各種社會保險又有獨自的醫療保險制度。  為了整合醫療保險制度及擴大適用範圍至全體國民,於民國八十一年國民大會召開臨時修憲會議,增修憲法條文,確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因此,為了增進全體國民健康及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政府對於全民健康保險,這種社會互助、危險分擔的社會保險制度,採取強制投保的方式,讓不幸事故的責任與負擔更趨分散,社會互助的功能更能發揮作用。 保險範圍 健康保險服務的範圍有下列情況 1.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門診,住院及藥品等醫療服務。 2.享有預防保健給付,包括兒童保健,孕婦保健及成人健康檢查。 3.因情況醫急,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者,其醫療費用可依 規定申請核退。  換言之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體傷時,應迅速就醫治療,以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為限。但若情況緊急,以搶救性命為第一要務,得送至非全民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事後可依規定轉診至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就診或核退自付之醫療費用。 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之流程 一、符合資格 1.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資格之一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並且由固定雇主僱用的人或軍眷家戶代表,及其沒有職業的眷屬。在台閩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且符合被保險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 2.具有外國國籍,在台閩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並且由固定雇主僱用的人或軍眷家戶代表,沒有職業的眷屬。 3.第一類中第一目至第三目和第四類之被保險眷屬,如果具有外國籍台閩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並且符合眷屬資格的人。 以下情況不具有全民健保之資格 a現役軍人,軍校學生和軍事機關編制內領有補給證的聘雇人員。 b在監獄看守所接受刑責執行或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其執行期間在二個月以上的人。 c失蹤滿六個月的人。 d喪失投保資格的人。 e死亡。 二、 檢具文件 A.保險憑證 a.全民健康保險卡 b.兒童健康手冊 c.孕婦健康手冊 d.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e.重大傷病證明卡 B.國民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醫療機構審核 1.文件無誤者,立刻提供醫療服務。 2.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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