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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契約成立了嗎?

→ 藉由傳輸電子文件所締結的電子契約,因傳輸速度快速,和實體文件的傳遞模式不同,契約成立時點應如何認定?

  由於電子契約的締結只是利用的媒介不同,有關契約成立生效等原理原則,仍應適用民法的規定判斷,而我國民法對於契約成立時點的判斷,主要可以分為「對話」跟「非對話」二種方式,而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 「對話」締約方式:

  舉例來說,面議或打電話屬於透過「對話」方式締約,依民法第94條的規定,當交易雙方均「了解」交易的內容時,就可認為契約已成立。倘若甲透過線上即時通訊方式(如網路視訊或網路電話等),向乙表示要以1萬元購買乙的機車,乙立刻回覆同意出售時,由於此種線上即時通訊的方式較類似於傳統面談或打電話磋商的締約方式,因此在甲了解乙同意出售機車的表示時,契約可認為已成立。

▲ 「非對話」締約方式:

●傳統書信往來: 以乙的信件寄到甲的信箱時認為已送達,契約成立。
●電子郵件往來: 須視甲有無指定使用特定的電子郵件信箱判斷契約成立時點
         (依下面三種情形判斷)。

  另一方面,以書信的遞送或傳真等方式則屬於「非對話」的締約方式,依民法第95條第1項的規定,則是以同意交易的表示「到達」對方時決定契約成立的時點。例如甲傳送電子郵件(屬電子文件)向乙表示要以1萬元購買乙的機車,此時雖然電子郵件的寄送在很短的時間內便可完成傳輸,但是對方仍需透過收取與開啟電子郵件的方式才能得知文件的內容,較類似於傳統書信往來的締約方式,因此認為屬於一種「非對話」的締約模式,電子契約於乙同意賣車的電子郵件「到達」甲時才成立。

  如何判斷甲的電子文件是否已「到達」乙處呢?我國電子簽章法以明定電子文件收文時間的規範方式提供了認定基準,因此,可透過收文時間的判斷決定電子契約的成立時點。在現行電子簽章法的規定下,除非甲和乙有不同的約定,原則上可依下列標準加以判斷:

(一) 甲已指定收受電子文件的資訊系統時,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

( 1 ) 乙將同意售出機車的電子文件寄到甲所指定的電子郵件信箱時,此時 以該文件「進入」甲所指定的電子郵件信箱的時間,做為電子文件的 到達時間。

  假設甲指定使用A電子郵件帳號收受電子文件,乙亦遵照甲的指示,將同意賣車的電子郵件寄到A電子郵件帳號中,當乙的電子郵件進入A電子郵件帳號時(如進入郵件伺服器時),就認為乙同意賣車的表示已經到達,原則上電子契約可認為已成立。

( 2 ) 乙將同意售出機車的電子文件寄到「非」甲所指定電子郵件信箱時, 則以甲「取出」該文件的時間,做為電子文件的到達時間。

  假設甲指定使用A電子郵件帳號收受電子文件,乙卻將同意賣車的電子文件寄到甲的B電子郵件帳號中,此時為避免甲不知道該電子文件的存在而遭受任何不利益,認為必須等甲進入B郵件信箱取出該電子文件時,才認為乙同意賣車的表示已經送達,因此原則上此時須等甲取出電子郵件時,電子契約才認為已成立。

(二) 甲未指定收受電子文件的資訊系統

  當甲「未指定」收受電子文件的電子郵件信箱時,乙所寄發同意售出機車的電子文件進入甲所使用的任何一個資訊系統時,文件就被認為已經到達。

  假設甲有A、B兩個電子郵件帳號,且並未指定用哪一個電子郵件帳號來收受電子文件,此時當乙同意賣車的電子文件不論是進入甲的A或B電子郵件帳號(如進入郵件伺服器),都認為乙同意賣車的表示已經到達,原則上可認為電子契約已成立。

→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電子商務法律實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