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活法律 >網路法律 >網路刑事犯罪
於網路上張貼色情圖片或影片之刑事責任
  在搜尋引擎中,「sex」、「照片」等字眼一直高居搜尋關鍵字中的前幾名,網路色情 之氾濫可見一般。在網路上不但有收取會費讓人觀賞色情圖片及色情影片之「色情網站」,明顯觸犯法律。亦有人係基於分享心態將色情圖片或影片放置在免費貼圖區或網路上免費空間,而於不知不覺中觸法。以下茲就各種類型之色情圖片或影片分別討論其刑事責任: 一、合成照片:   如合成照片被認定為所謂之「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合成該照片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罪,亦應負相同之刑責。另散佈合成照片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譭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猥褻照片:   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未成年人之猥褻照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I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III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IV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