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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竊取他人營業秘密之法律責任
  營業秘密可能以文書之形式保存,亦可能以電子檔案之方式儲存,如存放該電子檔案之主機可連上網路,駭客等惡意人士即可能透過破壞主機之防火牆等方式竊取營業秘密。   我國於民國八十五年制定營業秘密保護法,作為營業秘密之保護規範。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避免企業間以不正當方式相互取得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所提供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護不若專利權人或商標專用權人之擁有排他性權利,而僅提供一防禦之法律上地位而已。依營業秘密法之規定,營業秘密需具有下列要件方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 一、須為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此應視產業別而定。 二、必須具有秘密性: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已公開者,亦即知悉該營業秘密者應限於少數特定人。 三、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即便該營業秘密並未公開,但卻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例如同業)所知,則該類資訊不得視為營業秘密。 四、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例如可利用該營業秘密增加獲利等。 五、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例如將記載營業秘密之文件存放於上鎖之櫥櫃、檔案加密或是與員工或合作廠商簽訂保密協定等。   依營業秘密法第十條之規定,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又依營業秘密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營業秘密受侵害者得請求侵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如駭客等透過網路竊取營業秘密時,受侵害者可請求損害賠償以彌補損失。   再者,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訂有明文,是竊取以電子檔案方式儲存之營業秘密,該當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如行為人侵入存放營業秘密之主機時,有干擾他人電磁紀錄處理之行為,亦會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之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