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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TWNIC提起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需要哪些要件?
  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所以,處理網域名稱爭議所憑之原則為上述三款之規定。   然而,上述三款規定僅為文字上之敍述,落實在審查所憑之原則,仍需予以解釋始能具體。關於第一款「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以商標法相同或近似認定方法,即依通體觀察及比較主要部份之原則,予以判斷,例如字母大小寫亦會構成混淆,然而,是否構成商標法之侵害並不影響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爭議處理機構應獨立判斷之。   關於第二款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之審酌,該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至於認定前開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上開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