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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求償】好友反目告上法院 當初義氣相挺如今卻擺爛不還款〈解說:陳嘉文律師〉

委託人:阿彬
案件類型:保證人求償權
判決結果:被告應給付新台幣335,280元
承辦律師:陳嘉文律師

 

 

【事實經過】

小杰向房東承租房屋經營餐廳,並找來好朋友阿彬擔任租賃契約的連帶保證人。詎料,小杰因經營不善而積欠房租,房東除了對小杰提起訴訟外,另外向連帶保證人阿彬求償。阿彬代替小杰還清房租後,小杰卻避不見面拒絕還款,阿彬無奈之下,只好尋求律師協助。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749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辦理重點】

本件阿彬因為與小杰間的多年友誼,同意擔任小杰租賃契約的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阿彬就有保證小杰會如期繳交房租之義務。因此,當小杰積欠房租時,房東除了可以向小杰提起訴訟外,也可以要求阿彬代替小杰清償積欠的債務。民法為了保障連帶保證人之權益,在民法第749條規定當保證人代替主債務人清償後,即可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的債權,因此阿彬可以依照本條之規定,在備齊自己代替小杰清償債務的證明後,向法院起訴小杰要求支付代墊的款項。

【案件結果】

經法院審理阿彬代替小杰向房東還款的匯款證明、收據以及相關文件後,法院認定阿彬確實已經取得保證人的代位權,因此判決小杰要將積欠的款項返還給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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