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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破產注意事項

在這個資產爆炸的時代借錢已非難事,所以平均之下,每個人均為百萬「負翁」,因而常常希望在律師方面,能夠為當事人提供聲請破產的服務,因此破產制度,縱使向來被認為係集團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但依法債務人,無論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得聲請宣告自己破產。又無論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得提出破產之聲請。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係以債務人現實財產及其信用仍無法清償全部債務之謂。如債務人已停止支付者,應推定其不能清償(破產法第一條第二項)。所謂停止支付,依實務見解,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權債務意旨之行為而言,且不以對全部債權人停止支付為必要。
此外,聲請破產,實務上向認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而且因實務上重視破產之公平受償功能,如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發現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因不能構成破產財團,則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即可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惟現代立法潮流,重視破產制度之再生功能,縱債務人毫無財產或其財產不敷清償破產程序費用時,法院仍應為破產之宣告,並同時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草案已採此見解)。
聲請破產,應提出聲請書,聲請書除記載聲請人、債務人姓名、住所外,其由債權人聲請者,並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其由債務人或債務人之清算人、董事聲請者,則應於聲請書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並敘明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