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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設定抵押權」或「設定擔保」?

 舉例而言,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在成立借貸契約時,債權人為求保障日後債務人能依約清償債務,實現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於借貸金額之財產為其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人,債權人可就其擔保債務之財產變價受償。

設定擔保:
 設定擔保之種類通常為以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以第三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或是以連帶保證人來擔保債務人之債務。所以,設定擔保的概念應包括設定抵押權、或是提供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擔保債務之謂。

設定抵押權:
 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而抵押權主要是針對不動產而為設定。但是其他如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動產擔保為其特別規定。

 依民法第860條「普通抵押權」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依民法第881條第1項「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依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