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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百萬,但財產只有50萬,清算過後只要還50萬?

 若是屬於清算程序中之債權,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即予免責。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之後,除另有規定如本條例第133條前段及第134條不予免責之情形者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縱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此規定並非指聲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均必須清償達20%以上之債務,才可以聲請免責,而是指在債務人有第133條或第134條之不免責事由存在而無法獲得免責,或是遭撤銷免責後,只要債務人持續努力清償債務達一定程度,本條例仍賦予其獲得免責裁定之機會,避免債務人永無東山再起之日。至於債務人若無前述法定不予免責事由者,自然在其清算財團之財產全數變價分配完畢,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即可獲得免責裁定,並無所謂需清償達20%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