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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身故,保人可申請債務清償嗎?

 依目前債清條例之規定,保人並非債清條例所規範的主體,且債清條例對於保人的保障並不周全。銀行在消費貸款之操作上,通常均要求債務人必須提供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共同擔保債務,而債務人聲請消債清理程序時,其保證人究竟得否一併申報債權,乃產生相當大之爭議。按本條例第31條第2項雖規定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之人及債務人之保證人準用該第1項之規定,即得以將來求償權總額為債權額而行使其權利,但債權人已以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之現存債權額行使權利者,不在此限。觀之條文內容,似指債權人已以更生或清算開始時之現存債權額行使權利者,保證人即不得以「將來求償權總額」為債權額行使權利,而僅能以其現存求償權總額行使權利。本條例第71條及第137條第2項之規定觀之,債務人經更生或清算程序而獲得免責之後,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保證人所有之權利並不受更生或清算之影響,亦即債權人對於未能受償之債權餘額仍可對債務人之保證人求償。
 因此若借款人身故,若繼承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法應由其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並得依法由繼承人聲請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