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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清算之管轄、裁判及債權金額之認定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向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並非向債權銀行事務所所在地提出聲請,此乃為便利債務人往返法院之設計。因此縱使原借貸契約曾明訂「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合意由○○法院管轄。」之條款者,則因專屬管轄排除合意管轄之適用,因此債務人仍應向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方為合法。
  消費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判,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除有不得抗告之規定外,對裁定之抗告則是由地方法院以合議庭裁定之,對於抗告法院的裁定不得再抗告,也不得聲請再審。而為了使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能迅速簡便完成,本條例規定在有關於雙務契約終止或解除之爭議、有關更生或清算債權之爭議、有關債務人所無權處分清算財團回復之爭議、有關法定代理人責任追究之爭議及有關管理人損害賠償責任追究之爭議等五種爭議採行「非訟化審理」,使在消費者之債務清理程序,得依裁定程序,適用訴訟法理,而以裁定就實體私權之存否等事項為裁判,且在此審理過程賦予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保障,於此前提下承認確定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藉此終局解決該紛爭 。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必要時得選任更生程序之監督人及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監督人或管理人各有其依法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盡之職責,例如撤銷債務人於聲請消債清理後所為之無償行為或逾越通常管理行為、通常營業行為之效力;撤銷債務人聲請消債清理前之詐害債權行為;編造債權表;協助撰寫更生方案或進行清算財團變價分配程序等事項。唯監督人及管理人並非必設機關,此乃因監督人或管理人依法應由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任之,其所需費用不貲,為降低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程序上或實體上不利益,就其選任與否乃授與法院裁量之。
  另外,債權人會議之召開由於耗費人力物力,故本條例將債權人會議之召開授權法院依各事件具體情況於必要時始予召開,以符合費用相當性與程序利益保護原則。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均必須誠實編造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所記載之債權均視為已經申報。法院亦必須公告定期命債權人前來申報債權,無論是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之債權,或者是有無強制執行名義之債權,其債權人都必須前來申報債權,否則將可能產生無法行使其債權之效果。
  至於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有疑義者,債務人、其他債權人、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並由法院做成裁定。對此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並由地方法院合議庭行言詞辯論做成裁定,此裁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若該債權在消債程序開始前已有訴訟繫屬者,該訴訟程序不得繼續進行,應當然停止,於上開裁定確定後,原訴訟即應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裁定駁回。由於消費金融債務之利息計算方式相當複雜繁複,僅債權銀行掌握其計算公式,因此針對消費金融債務之債務額確定將是日後一大爭議,如何使銀行之計算方式透明化甚或簡單化將是吾人值得再加以探討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