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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色當前,婚姻、交友詐騙生意興隆!案例小解析~

 婚姻、交友詐欺的型態,往往謊稱自已未婚或離婚、美色、年輕,利用他人急於交友尋找婚姻對象或續絃之際,以結婚、交友為餌,有目的性的進行詐騙,詐得對方之財物後,往往藉詞拖延或一走了之。許多人為了認識另一半,不少人會選擇參加婚友社,但千萬要小心,以免受騙上當!
【案例一】
 張先生因為已屆適婚年齡,但至今都還沒有交往對象,心中非常渴望有一個家庭,於是從廣告的報導參加婚友社,除了繳三萬元入會費之外,還陸續花了二十萬將會員升等和買健康檢查、美容等課程,沒想到透過婚友社認識的鋼琴老師避不見面,張先生自覺受騙向業者理論,但只業者僅願退還二萬五千元。
【案例二】
 某單身男子被婚友社介紹的交往對象,利用婚友社為管道,成為婚友社會員後,將交往對象當成大肥羊,伺機推銷產品詐財後落跑!對方再買下結婚包套契約、生前契約、蜜月包套、靈骨塔後,就不見人影,被騙金額各在十萬到六十萬不等。
【案例三】
某女子透過婚友社認識男友,女子為了男友未婚生女,不過男友認養女嬰後,隨即和她分手,女子認為這是膝下無子的男友刻意設計,利用她生小孩,一狀告上法院,求償精神損失百萬;不過法官認定感情、生子是你情我願,判決女子敗訴。
【案例四】
 另一名五十歲的中年男人,在婚友聯誼社的安排下,先後認識五位年約卅歲的年輕美眉,一個多月的時間內,這名中年男子共買了三個靈骨塔位和兩張渡假村卡,花了兩百多萬元,結果五位年輕美眉中,並沒有任何一位嫁給這位中年男子,氣得這名中年男子向警方控告對方詐欺。

 感情詐欺是否構成詐欺罪?由於國內社會、經濟因素,未婚男女人口愈來愈多,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目前台灣女性未婚比例節節高升,去年廿五到廿九歲女性有將近六成未婚,而全台單身男女的人數已逼近六百萬大關。一名尋求第二春的婦人,先是刷卡參加婚友聯誼社,就花了近四萬元,結果男友卻是腳踏多條船的花心男士。從上述案例不難發現,不論婚友社,或是有不肖份子透過婚友社為媒介,或以男女交往的方式,取得對方信任後,開始進行有「目的性」的行為,讓對方基於情感、信任而處分自己財產。
 被害人在向警方報案後,警方經過了解案情,往往發現這些買賣或是處分財產行為通常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對方也未行使詐術,因此警方認為並不構成詐欺罪(此部分筆者持保留態度)。
 首先要說明的是,本節所謂的「感情詐欺」是指利用他人的信任,或是以利用他人情感為手段,一開始即以獲取他人財產為目的的行為。與一般原本男女朋友交往為初衷,在交往期間贈與他人有財貨價值的物品,而往後亦因為感情因素分手之情況有別。前者在於根本無交往意願,而是以獲取他人財物為目的之不法意圖,換言之,就是利用情感為詐術,來達到不法獲得他人財產為目的;後者是雙方以交往為目的,贈與財物係基於一方對他方之感情因素,並無詐術或不法意圖。故依先予以敘明,以免讀者混淆。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三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就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而言,客觀構成要件部份:行為人必須:1、行使詐術。2、使相對人陷於錯誤。3、相對人處分財產。4、相對人或第三人之利益受到損害。5、行為人受有利益。6、上述1~5要件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部份: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要有:1、故意。2、不法所有之意圖。
 從案例中來檢視是否符合詐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案例一與案例二的情形,行為都是利用婚友社為媒介,利用人性弱點,有目的性的來慫恿被害者加入會員繳納會費之外,甚至將會員升等和買健康檢查、美容等課程為由,使被害人交付金錢,或是將交往對象當成大肥羊,伺機推銷產品詐財後落跑,對方在買下結婚包套契約、生前契約、蜜月包套、靈骨塔後,就不見人影。案例三、四是以「交友的方式」利用美色,使被害人購買靈骨塔、渡假村卡等行為。
 所謂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訊息。筆者認為,利用感情詐騙金錢的行為,明顯違反民眾對於他人遵守法秩序之期待可能性,所以行為人符合刑法評價之「罪責要件」,為遏止此等不法行為,應採較為寬鬆的構成要件涵攝,達到刑法預防犯罪之功能。因此,若行為人是以獲取財物之不法意圖為目的,利用被害者意欲增加認識異性朋友或是因為急著結婚的心理(行使詐術),降低被害人之戒心(使被害人相信詐術而陷於錯誤),而達到被害人處分財產,自己獲得利益,即構成行使詐術之要件,應受到刑法的處罰。
 由以上的案例來看,民眾參加婚友聯誼社,無非是希望增加認識異性朋友的機會,希望能夠早日結束單身的日子,不過因為急著結婚,卻反而成為詐騙對象的案例,未婚男女不但要慎選婚友聯誼社,也要慎選結婚交往的對象,以免人財兩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