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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被關拒酒測 酒駕男寧願遭罰9萬元〈解說:陳嘉文律師〉

聯晟法網 105年11月2日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105年10月25日   
  台中市后里區52歲江姓男子日前疑似酒後騎機車遭警方攔檢,他供稱「因家中有78歲患病老母須照料,不想被關」選擇拒測,警方依法當場開了江男新台幣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
  台中市大甲警分局后里交通小隊指出,日前執勤時,江男騎機車自巷口竄出,因機車左右搖擺不定,警方見他形跡可疑,上前盤查。   警方指出,江男一見遭警方攔查,刻意跟路人打招呼,企圖忽視警方,警方攔下江男後,發現他渾身酒氣,對他進行酒測時,江男一下子說要買菸、內急肚子痛,後來又要求喝水,不斷拖延拒絕酒測。
  推託了10多分鐘後,江男無計可施下,向警方表明他不想被酒測,他供稱,因家中有78歲母親因罹患腎臟病需要照料,他之前已有過一次酒駕紀錄,害怕再次酒駕需要吃牢飯,所以寧可遭罰。
  警方表示,拒絕酒測將處罰鍰9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施以交通安全講習、吊銷該級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等,目前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請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

法律教室:
我國對於酒駕的標準日趨嚴格,依現行法之規定,對於酒測值的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及可能受到的處罰,大致上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酒測值未達0.15mg/L為「未酒駕」,亦即不會受到處罰;第二,酒測值位於0.15mg/L~0.25mg/L為「行政罰」(違規酒駕),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第三,酒測值達0.25mg/L為「刑罰」(犯罪酒駕),此時除了「行政罰」外,亦有刑事責任。惟應注意者,雖然第一、第二種情況酒測值未達需負擔刑責之標準,但如果駕駛的過程中有肇事或其他可能被認為是「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仍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的「不能安全駕駛罪」,亦有刑事責任。 那如果是「拒絕酒測」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及第68條之規定,固然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但在「行政罰上」,「拒絕酒測」處九萬元罰鍰,並吊銷「各類型」駕照且三年內不得再考領,是比接受酒測後超過標準值之處罰還重。 在本案中,江男擔心自己的酒測值會超過需要負擔刑責之標準,所以選擇「拒絕酒測」,因此會受到九萬元罰鍰,並吊銷「各類型」駕照且三年內不得再考領的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
  車內指定之插座。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68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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