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晟法網 105年11月2日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社 105年10月25日
台中市后里區52歲江姓男子日前疑似酒後騎機車遭警方攔檢,他供稱「因家中有78歲患病老母須照料,不想被關」選擇拒測,警方依法當場開了江男新台幣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
台中市大甲警分局后里交通小隊指出,日前執勤時,江男騎機車自巷口竄出,因機車左右搖擺不定,警方見他形跡可疑,上前盤查。 警方指出,江男一見遭警方攔查,刻意跟路人打招呼,企圖忽視警方,警方攔下江男後,發現他渾身酒氣,對他進行酒測時,江男一下子說要買菸、內急肚子痛,後來又要求喝水,不斷拖延拒絕酒測。
推託了10多分鐘後,江男無計可施下,向警方表明他不想被酒測,他供稱,因家中有78歲母親因罹患腎臟病需要照料,他之前已有過一次酒駕紀錄,害怕再次酒駕需要吃牢飯,所以寧可遭罰。
警方表示,拒絕酒測將處罰鍰9萬元,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施以交通安全講習、吊銷該級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等,目前已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請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
法律教室:
我國對於酒駕的標準日趨嚴格,依現行法之規定,對於酒測值的標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及可能受到的處罰,大致上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酒測值未達0.15mg/L為「未酒駕」,亦即不會受到處罰;第二,酒測值位於0.15mg/L~0.25mg/L為「行政罰」(違規酒駕),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第三,酒測值達0.25mg/L為「刑罰」(犯罪酒駕),此時除了「行政罰」外,亦有刑事責任。惟應注意者,雖然第一、第二種情況酒測值未達需負擔刑責之標準,但如果駕駛的過程中有肇事或其他可能被認為是「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仍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的「不能安全駕駛罪」,亦有刑事責任。 那如果是「拒絕酒測」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及第68條之規定,固然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但在「行政罰上」,「拒絕酒測」處九萬元罰鍰,並吊銷「各類型」駕照且三年內不得再考領,是比接受酒測後超過標準值之處罰還重。 在本案中,江男擔心自己的酒測值會超過需要負擔刑責之標準,所以選擇「拒絕酒測」,因此會受到九萬元罰鍰,並吊銷「各類型」駕照且三年內不得再考領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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