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你可以保障自身權益:
狀況(1):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視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
做法:配合路檢,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如果未帶駕行照,再把身分證拿出來。
狀況(2):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箱…
做法:告知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沒有理由配合,可駕車離去。
狀況(3):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箱…
做法:請員警提出檢視理由,如果員警仍認為有必要檢視,則配合檢視,並要求員警當場填寫臨檢紀錄單。
狀況(4):員警推稱未帶臨檢記錄單…
做法:要求員警開具臨檢記錄單。如果員警執意不肯,記下背章號碼,然後直接撥一一○報案。
狀況(5):步行時,遇到警察臨檢,且未帶身分證…
做法:向員警告知姓名、身分證號碼、家中電話,讓員警查證。
狀況(6):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份…
做法:當面拒絕,並再提供可辨識身份的方法,大多數員警如未發現攜帶違禁品或不是深夜遊蕩,多半不會刁難。
狀況(7):投宿賓館或到酒店場所,遇到警察臨檢…
做法:在賓館等場所服務人員協助下,配合查驗身份;員警敲門時,可要求出示警察證件,以及說明臨檢的用意。
狀況(8):合法賓館、酒店、舞廳等特種營業場所業者,每日都被警方排定臨檢…
做法:向員警查明臨檢的理由,並發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說明。
狀況(9):長期投宿賓館的客人遇到警察臨檢…
做法:要求出示搜索票,否則可以不予回應。
狀況(10):攔車盤查酒測,未飲酒卻被強迫酒測…
做法:向員警表明自己並未喝酒,多數員警都會先試聞酒味。如員警仍要求酒測,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還是必須配合吹氣。
狀況(11):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酒測…
做法:要求員警寫下臨檢記錄單,再配合指示決定是否吹氣,做為日後法律訴訟的依據。
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如果不幸碰上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警察,千萬不要跟他吵,只要拿起手機,撥打警政署督察室:
【檢舉受理方式】
◎警政署檢舉及服務信箱:
◎電話: 02-2321-901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信函郵寄: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