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生活法律 >道路交通 >交通違規 >交通駕駛違規
汽車拋錨有權利停放路旁三小時?

 當你行駛於高速公路上,愛車不幸拋錨時,你是有權利停放在路旁三小時的。過去有不少因為不了解法規,而在高速公路上遭到不法業者剝削的情事發生。

 就拿過去網路上流傳的有趣案例,該人發生車禍後車子依規定停放道路旁,避免阻礙交通,事發不到十分鐘,即出現了一輛
「高速公路特約拖吊車」前來支援,其執行效率比警察還快。受害人求好心切,也沒檢查對方是否有服務證,以及他的拖釣價格,就這樣讓對方「服務」了,最後也被剝削了一大筆「服務金」。所以有車輛事故時,最好先通知保險公司或車輛的業務,還有你可以打給銀行信用卡的特約拖吊車來拖吊比較保險。

 有的不法業者甚至會利用受害者不了解法規,告訴受害者路邊停車是違法的,警察會來開單,甚至還真的有警察到了之後會跟你說「車不弄走就開罰單」的情況發生。不過政府絕不是這麼沒有人性的,依照法規「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超過三小時者。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超過十二小時者。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者。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妨害交通者。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 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所以,當車輛再國道拋錨事故時,我們是有權利停放路旁三小時的,這段時間絕對足夠你通知你的白金卡前來拖釣,千萬不要輕易相信不明拖釣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