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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關係=法律上親子關係?

子女與生母間當然發生法定親子關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參照)子女與生父間是否發生法定親子關係,需視受胎時父母有無合法夫妻關係而定,此即產生「非婚生子女」問題,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於此範圍外之子女,均稱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要與其生父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需其生父以認領或撫育方式認領該名子女,或生父與生母結婚,方能達成。另收養固能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但養父母與養子女並無直接血統關係,所以有血統關係並不當然等同具有法律上親子關係。   

換言之,子女父母間若因婚生、準正、認領而發生親子關係者,固然可以具有血統關係為前提,但若因收養而發生親子關係。換言之,子女與父母若因婚生、準正認領而發生親子關係者,固然以具有血統關係為前提,但若因收養而發生親子關係,則無直接之血統聯繫,僅係在法律上具有親子關係。前者,學者稱之為自然〈天然〉血親,後者,學者稱之為法定〈擬制〉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