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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中妻與他人所生子女,究應認誰為父?〈新舊法比較〉
妻於分居中懷孕所生之子女,因夫妻婚姻關係仍在存續中,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故妻於分居中所生子女,依法應先推定為夫之子女,如夫妻欲否認法律之推定,使小孩認祖歸宗,需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檢具事證,提起婚生否定即否認子女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唯若未於前述一年之期間內提起,則此項法律推定之親子關係,即無從推翻,不可不慎。  立法院於96年5月4日通過,總統於96年5月23日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修正案,採納上述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見,其中期間部分,從1年變更為2年;另有關否認之訴的主體部分,則從舊法的「夫妻」放寬到「該名子女」自己亦可以提出;另外,該名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後,還是可以等待至成年20歲後2年內為之。簡言之,上述案件除了夫妻雙方(鄭男與柯女)皆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外,子女自己(前述女嬰及男嬰)亦可提出否認之訴,而且子女提出的時間點還放寬至成年後2年內。  另外,更大的好消息是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1條規定,夫妻已逾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的法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者,亦得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之。為先前錯失讓子女認祖歸宗良機的人,有機會把握前述新法特別放寬的2年期限,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96年05月23日新增: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