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行為人得否認領被侵害女子所生子女?**
此問題須分別觀之:
(一)如性侵害行為人願主動認領因性侵害所生子女,除被侵害人受侵害時具有婚姻關係,所生子女先推定為婚生子女,需由其夫先行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確定無子女關係後始得認領外,法律上並無限制,惟生母及子女得否認之。
(二)如性侵害行為人不願認領,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1)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
(2)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3)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4)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成姦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性侵害所生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之。如性侵害加害人與被侵害人結婚者,依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該非婚生子女亦視為婚生子女。
發佈日期:200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