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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收養?**
一、收養須符合資格 (1)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2)須非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或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係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 (3)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4)須非同時被二人收養(有配偶者除外,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5)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6)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項)。 二、須訂定書面契約。 三、須以聲請狀向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認可。   聲請時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但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僅以收養人為聲請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