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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販賣子女,可有罪責?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如父母拒絕負擔,甚至將子女作為自己之私產,當作貨物換取財物滿足私慾,已嚴重侵害子女人格權人身自由權,法律為保護子女權利,即不得不與處置。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規定:「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父母價賣子女,應依上揭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