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親子關係
子女涉嫌犯罪於接受檢警偵訊或法院審判時,父母能否為其聘請律師,反之子女能否為父母聘請律師?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如子女未成年而有接受檢警偵訊或法院審判之必要,父母既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自得依上揭規定選任辯護人為未成年子女辯護,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反之如子女已成年,或父母有接受檢警偵訊或法院審判之必要,父母子女既屬直系血親,自得為對方選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