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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與生母結婚後受胎之子女,出生時,生父與生母已離婚,其是否為婚生子女?**
  依民法[$1143$]第一千零六十一條之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其所注重者為「受胎時」,生父與生母是否具有婚姻關係,倘受胎時生父與生母確具有效婚姻關係,則縱其父母之婚姻極為短暫,該子女「出生時」父母己經離婚,亦無妨子女之婚生子女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