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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炫耀吃喝玩樂太招搖 父丟監護權〈解說:韓忞璁律師〉

新 聞:
聯合報 2017年1月10日
桃園男子C去年初離婚,2歲的兒子由夫家監護,前妻發現他常上酒店、夜店狂歡,還把照片PO上臉書,炫耀自己「交遊廣闊、每天應酬不斷、朋友的盛情難卻」,她認為前夫只顧自己享樂,不顧兒子。
C的前妻還指出,因公婆宗教信仰和觀念保守,只准兒子吃素,也沒帶兒子打疫苗,她擔心兒子跟著夫家無法受到良好照顧、健康權受到威脅,向法院聲請單獨監護。
桃園地院審理時,男子C表示沒有經常吃喝玩樂,只是偶而應酬,大概2到3個月一次,父母雖有宗教信仰,但不會禁止兒子吃葷食。
法官檢視陳的臉書照片、通話紀錄和擷圖,認定他並非偶而外出,而是經常性狂歡,多次凌晨4點多返家,沒時間和兒子互動,且兒子確實沒有施打疫苗的紀錄,法官認為幼兒跟媽媽比較有利,裁定監護權歸C的前妻,C每月要付1萬元扶養費、到兒子20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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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民法第1055條定有明文。另法院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同法第1055條之1 亦有明文。

本例中,C男前妻請求改定其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而C男在客觀證據上,確實無法證明關於子女之照顧無怠於行使義務之情事。

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者,應以夫妻離婚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始有必要,如無此情事,即不得遽行剝奪其親權而予以改定。換言之,親權行使人之改定,不在於比較離婚夫妻雙方保護教養能力優劣,亦即除非相對人於任親權行使人期間,有明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其他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發生外,自不能率予變更。

本案中法院完成調查後,認為C男在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卻無心在子女身上,前妻與子女的互動則較為密切,綜合考量所有條件就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斷,認定以前妻擔任親權人為適當,乃將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予以改定為前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