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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解決 擅自繼承吃罰!

 遺產稅未繳清,是否可以先將財產分割、交付遺產或辦理移轉登記?答案,當然是不可以的!國稅局對稅可是非常「敏感」的,除了部分惹不起的公眾人物,他們絕不讓應繳稅的有機會逃避稅務。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章第五十條:「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五十二條:「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也就是說,相關稅務手續尚未辦理完成,繼承人擅自移轉,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含金融機關等相關單位若協助移轉,都須依法負起連帶責任。而銀行等相關單位未通知納稅人繳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案件沒有檢附免稅證明書,就交付或辦理遺產移轉時,這些單位如果屬民營事業,將被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則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在遺產稅沒有完全解決權,這筆財產最好先不要輕舉妄動,以免受罰。

 另外,遺產稅申報時,需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是否有併入計算,以免有漏報受罰之虞。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間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而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仍應併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