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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搶慰問金翻臉 生命鬥士告親家〈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鏡週刊 2016年12月7日
台南市X大樓地震受災戶自救會發言人L,在仁村醫院門口向記者抱怨:「法官判黑心建商5年實在太輕,還有當時我大哥一家八口中,只有弟弟倖存,為什麼我們只能領我大哥、母親、最小弟弟的震災慰問金,我大哥的2個小孩明明同姓,大嫂也嫁給大哥,慰問金卻是大嫂的父母領走,實在不合理。」
11月25日,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W建設負責人、設計部經理、建築師、結構技師等,均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各判刑5年,併科9萬元罰金,但在這之前,受災戶自救會發言人L跟弟弟D,9月就已對親家大嫂H的父母提出民事告訴,要求法院將罹難的大嫂與2個姪女的慰問金判給他們。
就在D傷癒重新走入社會的同時,姊姊Z也成立自救會爭取補償,台南市政府最後決定,由各界捐助的善款中,先撥給每位罹難者500萬元的慰問金。
根據台南市政府的慰問金發放清冊,D、Z領到了母親、大哥、弟弟3人共1,500萬元慰問金。另外大嫂H及她2個女兒的慰問金,則由H的80歲的父親M領取。
市府人員透露,賠償金分2階段發放,但是H跟2個女兒共1,500萬元的慰問金,在撥款給M 900萬元後,就因為Z、D連名提告M而停止發放,目前也只剩下這3人的慰問金未發完。
根據本刊取得的相關告訴狀,今年9月Z、D姊弟先對M提出民事訴訟,但地方法院判決敗訴,Z仍不放棄,11月又狀告M刑事侵占,目前案件由台南地院審理中。
一位M的親友說:「11月10日,80歲的M從郵差手中接過掛號信,打開一看,差點昏倒,裡面竟然是2張刑事傳票,分別告M跟他太太W侵占,家人一開始以為是詐騙集團,後來才知道原告竟然是親家Z。」
說話已經含糊不清的M顫抖地拿出收據說:「女兒一家4口的喪葬費,總共54萬元,是我出的,沒想到對方不領情還反過來告我,我活到80歲還被人告。罹難者的慰問金我根本不想拿,因為再多的補償,女兒和外孫女也回不來。」
在刑事告訴狀中,Z姊弟認為自己才是合法繼承人,2人認為姪女身後遺產都應該由他們全部接收,就連嫂嫂H的遺產也有2分之1屬於兩人,因此尚未發放一共600萬元的慰問金是他們的,就連已經發給M的900萬元中,有650萬元是M故意侵占。

法律教室:
依民法第11條及同法1138條及之規定,本案中因天災致L的家人身故,惟無法證明各個亡者身故的時間順序,依民法第11條之規定,推定其們為同時死亡。又自本案中分析被繼承人的繼承次序分述如下所示:

*L的大哥,第一順位為大嫂及二位姪女,但因第一順序也同時身故;次一順序為L的母親,惟L的母親亦於該次的災害中身亡,故輪到L及其兄弟姊妹等三人繼承。

*L的大嫂H,同樣的因L的大哥及二個女兒均於同一事故中死亡;而次一順序為H的父母M,故由M及W為繼承人受領賠償金。

*L的二位姪女,第一順序為父母,父母亦於同場災難中亡故,又無其他存活的兄弟姊妹;由後順序的祖父母輩取得繼承權,惟L的母親亦於事故中身亡,僅餘外祖父母M、W二人,故由M、W二人受領賠償金。

另關於刑事部分,D、Z等人向法院主張認為M係不法占有H等人之賠償金,而提起告訴,惟依前所述,M、W取得賠償金是基於法定之原因,既係基於法定上之原因,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之規定,即不具備所謂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不成立刑法上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