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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囑安排遺產有無限制?**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所以,以遺囑安排遺產,只要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得由遺囑人自由為之。所謂特留分係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一定比例於繼承人之制度。易言之,特留分即為每一個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的最低比例。凡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者,均有特留分。有關特留分之比例,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其應繼分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參照)之二分之一。兄弟姐妹、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又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