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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能否撤回?
  遺囑之撤回是指遺囑人為有效之遺囑後,本於其意思或行為而使其原先之遺囑不發生效力之謂。民法對於遺囑之撤回定有詳細規定,其方式可分為明示撤回 (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和法定撤回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條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前者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九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後者可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 條)。 (二)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撤為撤回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三)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