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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有數個時,以哪個為準?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此乃是尊重遺囑人最終意思之法制度,若有二時日不同之遺囑時,以後遺囑為優先,乃當然之理,此即所謂 「後遺囑優先原則」。又所謂「前後」,即指遺囑成立時間之前後而言,不問其時間距離之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