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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有數個時,以哪個為準?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條規定: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此乃是尊重遺囑人最終意思之法制度,若有二時日不同之遺囑時,以後遺囑為優先,乃當然之理,此即所謂
「後遺囑優先原則」
。又所謂「前後」,即指遺囑成立時間之前後而言,不問其時間距離之遠近。
發佈日期:2005-04-21
延伸閱讀:
遺囑所列之遺產於遺囑人死亡時已不存在,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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