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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證遺囑?如何辦理?

  所謂公證遺囑,簡言之,即經公證人公證之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公證遺囑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又依民法第一千百九十八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二)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三)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四)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又公證人是法院所屬的公務員以及民間公證人,其所作成的文書即是公文書。在各地法院都設有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關於遺囑公證事宜只要找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詢問即可。遺囑人行動不便,亦可請公証人到指定之地方作公證遺囑,只須支付公證人之出差費用即可。須注意的是,記得帶見證人一起去,以免多跑一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