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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口授遺囑?應注意哪些事項?
  口授遺囑係僅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之。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上述情形者,遺囑人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又口授遺囑乃本於情況危急或其他特殊之原因作成,其方式一切從簡。但另一方面,口授遺囑是否能確保遺囑之公正確實,則令人懷疑。為解決此弊端,口授遺囑在效力上有二種補救之特別規定,以便確保該遺囑之公正確實。該特別規定,其一,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其二,設口授遺囑認定之程序,即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