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遺囑與贈與
四兒女爭產 一紙遺囑後母贏了〈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聞:
107年05月16日 聯合新聞網

桃園八十四歲的老先生C六年前娶大陸妻後,四名子女都不往來,老伴不離不棄,C預立遺囑把房子和存款都給妻子,過世後子女奪產登記,法官認遺囑有效,判後母勝訴。

桃園地院調查,老先生C娶大陸妻後,四名子女從此很少和父親往來,老先生長期臥病,續弦妻不離不棄、長期照顧,老先生五年前預立遺囑,百年後房產和存款都給妻子。

去年老先生過世,四名子女不想讓後母占便宜,趕緊辦理房產分割過戶到四人名下,C妻打官司主張預立遺囑有效。

法院審理時,四名子女聲稱,父親八年前就患有失智症和憂鬱症,後母當時擔任看護,趁父親無法表達時「騙婚」,再騙父親作代筆遺囑,遺囑有相當多筆觸和運筆方式不相同,顯非出於一人筆跡,以父親當時年事已高、長期情緒不穩,主張遺囑無效。

法官傳代筆遺囑製作人調查,律師作證表示,代筆遺囑製作時,老先生神志清楚,情緒穩定,由老先生親口陳述遺囑要旨,他製作草稿,做完先給老先生看,看完再重新謄寫、再念給老先生聽,最後由老先生簽名確認,二名見證人全程在場。

二名見證人也作證,製作代筆遺囑時全程親聞親見,遺囑上的身分證字號和簽名都是自己簽的。

法官以老先生和續弦妻登記結婚、婚姻有效,預立遺囑符合法律要件,判遺囑有效,但四名子女仍可保有遺產特留分八分之一,判四名子女要吐還後母八分之七所有權。


法律教室:

遺囑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五種形式(相關規定請參酌民法第1190條以下條文),而其製作方式法條有嚴格的明文規範,若有要件欠缺的情形將可能致使遺囑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本案中,老先生C在遺囑製作的過程中,神志清楚、情緒穩定,並由老先生C親自陳述其所欲擬定之遺囑內容,並由律師依C的意思撰寫遺囑草稿內容,完成後再向老先生C一一確認,C確認沒有問題後再由律師重新謄寫到正式的遺囑上,謄寫完成的遺囑也要逐一念給老先生C確認,最後由老先生C本人自行簽名確認,二名見證人則應全程在場觀看參與遺囑製作的過程。

老先生C所作之遺囑其要件符合代筆遺囑,且內容和製作過程均係在合於遺囑人之自由意志下所完成,遺囑人C顯然是能暸解自己所為之法律行為,並依循法定要件完成遺囑之製作。

又依C所作之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其續弦的妻子,惟按民法第1144條及第1223條之規定為保障未獲遺贈的法定繼承人,仍應自C的遺產中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即特留分)給其餘未獲分配之子女。

遺囑的製作,本有其法律上明定應備要件,始得發生遺囑的效力,既然已有就自己的財產預作規劃的打算,則建議遺囑人徵詢過專業建議來完成遺囑訂立的程序,以確保遺囑後續執行的效力,才不會徒留遺憾。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法律條文以文章刊登時為準!欲了解現行法規,請來電諮詢。】